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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多长常用指南 平和成律师事务所2
发布时间:2020-07-18

执行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zhi定的财物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zhi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fa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法》第227条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fa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法》的规定查封、扣押。代理fa院执行案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强制执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确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代为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的行为,而不能够处分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为一般行为,并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请求、进行执行和解等有关处分实体权益的行为。此外,人1院1997年1月23日《关于民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人1院关于人1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律师在代理执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向fa院提交完材料后,需要受理fa院给你出具案件受理单。”因此,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


1、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什么情形下执行机构应当审查?

答:执行依据中对zhai务性质已明确认定为个人zhai务的,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以下均包括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依据中没有对zhai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执行人曾经在过程中撤回对配偶方的起诉、调解书虽列明配偶为当事人,但是未要求其承担实体责任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施机构均应当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人民fa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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