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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3

执行

    间接执行:在外国和旧中国的强制执行中,还有间接执行,即对zhai务人的人身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fa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以bao力进行反抗,妨碍执行员执行职务时,才可以依法对他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予以ju留;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追究责任。但这种强制措施, 并不是民事强制执行的手段。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 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询、、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的,应在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

划拨是指人民fa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fa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而直接划拨。人民fa院采取查询、、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1.查询、、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fa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fa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fa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在取得申请人的同意后,可以从数量及支付方式方面灵活地和被申请人进行和解,其中也包括向执行机关表明此意向,争取从时间和款项数量上为申请人赢得更大的合法利益。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

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fa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fa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fa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fa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fa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其二是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标准,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用于被执行人租房。   第十一条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执行fa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fa院进行破产审查。   第十二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fa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人民fa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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